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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信联城 | 哪些类型的商标没有显著性
2022年11月2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龙信联城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释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是对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相对禁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本身通过不断地实际使用获得的。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经注册登记的植物新品种也为通用名称。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图形、型号,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因其在行业内或公众中被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不具备显著特征。而且,此类标志应由本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共同使用,而不应由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独占使用,允许此类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引起争议,从而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应予禁止注册。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如“一流” “顶级” “优秀”等。“主要原料” 是指商品的主要成分或主要的经加工、半加工的材料,如“西柚”(指定商品:果汁饮料)、“羊毛”(指定商品:地毯)。“功能” “用途”是指商品或者服务所发挥的作用等,如“载重”(指定商品:汽车),“清洁”(指定服务:家政服务),“物流" (指定服务:运输)。“重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轻重,一般以重量单位来表示,如“克拉”(指定商品:珠宝),“三十吨”(指定服务:运输服务)。“数量”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多少,如“2副”(指定商品:扑克牌),“两顿”(指定服务:餐馆、饭店)。“其他特点”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尺码、风味、使用方法、内容、生产工艺、技术特点、销售场所等的说明或描述。如“9元9”(指定商品: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麻辣”(指定服务:餐饮)、“超肥大”(指定商品:衣服)、“机绣”(指定商品:服装)。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通常无法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区别开来,故缺乏商标显著特征。而且,此类标志系有关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用来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应由本行业公用,不宜被某一家独占使用,允许此类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引起争议,从而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应予禁止注册。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前述两项规定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标志。常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等。(2)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此类句子或短语,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3)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这些商业贸易常用的场所、语言或标志,缺乏显著特征。(4)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这些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5)仅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的。一般来说,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6)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四)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

申请注册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标志基本一致,不得改变该标志的显著特征;且应当限定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如在该标志与其他标志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应将该标志与其他标志的显著特征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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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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