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在商标局进行审查时,由于商标的要素过多,与在先商标发生近似并被驳回的几率很大。其实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的区别十分明显,答辩时从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进行分析,就能增大帮助我们的商标通过复审的几率。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OLAX”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引证商标2目前处于撤三阶段,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显著性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都是由图形+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但基于相关公众对字母的敏感度和识别度远远高于图形,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
三:外观方面分析:申请商标图形位于上方,整体以宽粗的黑色线条勾画出圆形,右上侧留有缺口设计,带有三条竖向的长方形穿插,而字母“OLAX”位于图形的下方,全大写设计,经过艺术设计,整体风格更具魅力。
引证商标1图形位于左侧,整体形成一个带有直角且不规则的椭圆形状。英文名称“DIGITAL LLLUMINATION INTERFACE ALLIANCE”呈首字母大写的形式,上下结构,结构严谨,笔画简单。
引证商标2图形位于左侧,整体是以字母“O”设计,字体内侧带有阴影设计,右侧穿插无线网络图案。字母“REAL”置于其后,笔画粗壮,笔法新颖。
四:含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是根据不同词汇的首字母臆造而成,核心设计理念为:美丽、小巧且无所不能的物品,引证商标1含义为数字照明,接口联盟;引证商标2含义则为口头的。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所表述的含义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存在巨大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但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距,最终使申请商标得以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