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融资,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然而,在种种因素影响下,知识产权质押偶发合约不能如期履行,使当事人公堂对峙的情况发生。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商标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北京佳乐利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乐公司)被判定使用原告广州邦世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世迪公司)抵押的注册商标构成违约。
事情的起因要从一份借款协议说起。邦世迪公司是国内较早专业从事医学营养相关产品的企业之一,拥有“沛可”“元沃”“邦世迪”等多个品牌医学营养产品。2017年,由于邦世迪公司因急需运营资金,经协商后于同年9月7日与北京佳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根据该协议,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邦世迪公司将持有的“沛可”“沛可PAYKE”等6件涉案商标抵押给北京佳乐公司,并配合其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还约定,涉案商标在转让完成后的所有权归北京佳乐公司所有,如果邦世迪公司能正常经营,不存在所有权变更、银行法院查封等情况出现停工停产,商标使用权归双方共有,由北京佳乐公司无条件授权邦世迪公司长期使用;邦世迪公司在借款期限内归还北京佳乐公司全部借款,北京佳乐公司须无条件将涉案商标转让回邦世迪公司。同时,协议还约定,如果邦世迪公司出现不能正常经营、不能满足北京佳乐公司的市场需求正常供货等情况,北京佳乐公司有权启用上述涉案商标。
时间到达了借款期限规定的2018年6月30日,邦世迪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于是多次与北京佳乐公司沟通,希望在2020年3月底还清所有的债务,但未收到对方的回应。直到2020年4月,邦世迪公司发现市场上突然出现了由北京佳乐公司控股的佳乐利康(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佳乐公司)生产并标注涉案商标的、与邦世迪公司产品相似的同类产品。
邦世迪公司认为,北京佳乐公司在没有满足协议约定的要求下,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元。
北京佳乐公司辩称,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时,邦世迪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说明该公司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没有生产车间,不具备生产能力。因此,自己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不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借款协议虽约定涉案商标权转让后由北京佳乐公司享有涉案商标所有权,但其实质上是担保权人和形式上的商标受让人,并非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北京佳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的情形,因此,北京佳乐公司与天津佳乐公司须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并赔偿邦世迪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北京佳乐公司等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以天津佳乐公司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为由支持了天津佳乐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但认定北京佳乐公司无权使用上述涉案商标。
本案中,根据涉案借款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具备了让与担保合同的特征,故可参照适用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在知识产权质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能否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应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涉案借款协议对北京佳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在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邦世迪公司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形。因此,北京佳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条件尚未成立,故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