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是每个商标申请人都不希望遇到的情况,但其实只要积极主动进行答辩,在答辩时针对引证商标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就有机会让申请商标通过复审。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商标复审答辩就独辟蹊径,顺利使申请商标获得注册。
申请人在44类上申请注册的第41375589号“花公主”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美容服务”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申请复审。
一、申请商标“花公主”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该商标使用在“美容服务、按摩、文身、足部美容护理、医院、医疗保健、理发、整形外科、饮食营养指导、健康咨询”指定服务项上,创意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相互区分,不构成类似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为单一要素商标。由中文构成,文字采用宋体书写。引证商标为单一要素商标,由中文构成,文字采用艺术字体设计,在原有字体上稍作修改。
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辽宁省,引证商标来自湖南省,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第27006157号“花公主”已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三申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
三、“花公主”品牌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的是用于宣传经营的自主品牌,自“花公主”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花公主”标志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四、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