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今天为大家分享的答辩案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就与上述条款有关。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17类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5373155号“BLOPAK”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BLOPAK”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从整体外观方面分析:申请商标是图文商标,整体是由图形及字母“BLOPAK”呈上下结构组成,图形部分是黑色背景中有红色小写字母“B”,笔画起始部分是一个横向的白色长方形,图形下方是字母“BLOPAK”。引证商标1是图形商标,整体是由字母“D”变形设计而成,图形设计方正有棱角,左上方有开口,整体呈折叠状。引证商标2是图形商标,整体是由字母“D”变形设计而成,左上方是红色正方形旋转90度,指定颜色为红色,字母“D”左上方开口,整体颜色为深浅不一的黄色,字母部分折叠相连。引证商标3是文字商标,整体是由字母 “BOPAK”与汉字“波派”组合而成,字母在左上方,整体向右上方倾斜,字母笔画末端粗壮,有阴影衬托,字母下端有一条向上突起的弧线,汉字部分是“波派”从左至右的顺序横向排列而成,采用行楷字体书写。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的设计含义,标识中“BLOPAK”具有区分于“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的独特含义,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文字“BLOPAK”翻译为“宝柏”,对应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主要应用在半加工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半加工人造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硬管用非金属附件;塑料杆;非包装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防水包装物;硬橡胶铸模上,所以,与“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