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北  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内蒙古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湖南
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河南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  页 公司简介 注册途径 商标知识 经典案例 商品分类 商标公告 驰名商标 商标维权 商标交易 国际注册 专利知识
网站导航 商标新闻 商标注册 法律法规 申请书式 商标设计 商标审查 专项执法 品牌策划 海关备案 加盟合作 论坛园地

咨询请添加微信

咨询请添加微信

网站首页>>业界动态 http://www.12345ip.com
山东商标注册代理---为了“好慷”商标,厦门好慷公司与福建好慷公司闹到了法院!
2020年6月8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应考量哪些因素?围绕第20230134号“好慷”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适用上述条款时,应考量哪些因素?围绕第20230134号“好慷”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福建好慷曾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就“好慷家政”品牌签订相关协议,其完全知晓厦门好慷的商标,福建好慷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好慷”“好慷在线”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福建好慷作为与厦门好慷地处相同地域的公司,抄袭摹仿厦门好慷的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福建好慷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企业字号并以“好慷”作为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福建好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应知晓厦门好慷的经营以及引证商标的情况。同时,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家政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福建好慷作为地处相同地域的企业,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好慷”“好慷在家”等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福建好慷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好慷和其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好慷”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时间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经过宣传使用在家政服务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福建好慷在诉争商标注册日前应知晓厦门好慷及其母公司注册与使用引证商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福建好慷注册诉争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数量众多的包含“好慷”标志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福建好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赵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主管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司法实践中,囤积商标常常被列入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范围。囤积商标一般是指大量申请注册没有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往往是为了转让获利,这种行为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不符,而且阻挡了不特定的多数市场主体正常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破坏了商标的注册秩序。

    该案中,福建好慷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量众多的包含“好慷”标志的商标,因此需要考虑福建好慷的行为是否有使用的目的,是否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进行考量,认定福建好慷注册众多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应该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呼应。关于是否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这一条件在案件的审判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发展,新的情况层出不穷,如何对其细化和进行判断依然需要继续探讨和思索。
商标注册咨询电话:13936578139
QQ:835760999 78404555
黑龙江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7号(大新鞋城旁)双龙1号楼8楼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线交流】 【打印】 【关闭】
8分钟留言回复!
  点击这里和我在线交流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公司
专利代理公司
香港公司登记
国内公司登记
版权登记代理
网站建设推广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注册公司
专利代理公司
香港公司登记
国内公司登记
版权登记代理
网站建设推广
企业形象策划...
 友情链接 :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商标注册网
服标网
欣宝隆广告
黑龙江地区网
黑龙江智瀛会计服务
百度
谷歌
网易邮箱
雅虎
搜狐
新浪网
商标注册
创企互联
黑龙江电脑培训
站台分类信息
冰城网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 广告服务 · 商标代理 · 本站顾问 · 支付方式 · 申请会员 · 英才招聘 · 意见投诉 · 本站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键词:黑龙江哈尔滨商标注册代理事务所
联盟网站:中国商标总网黑龙江商标注册网哈尔滨商标注册网金农网

隐私保护 版权所有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哈尔滨龙助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联系电话:0451-89098765 手机:13936578139 E-mail:835760999@qq.com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6-2号水云天小区2栋2单元30层
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点这里在线提交.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网站ICP备案号:黑ICP备202300198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