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商标注册代理----汉川市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2018年11月16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
2017年12月8日,汉川市工商局城隍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有“大嘴猴”图案标识与“PAUL FRANK” 文字标识的床上用品和家居服,后经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超市销售的床上用品和家居服不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未经该公司(即商标持有人)合法授权,属侵犯该公司“大嘴猴”图形与“PAUL FRANK” 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大嘴猴”图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006556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期自2004年03月07日至2024年03月06日止; “PAUL FRANK” 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526927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有效期自2009年06月28日至2019年06月27日止。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PAUL Frank”品牌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总授权商,其授权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办理相关“大嘴猴”系列打假事宜。经鉴定人员对现场销售的标有“大嘴猴”图案与“PAUL FRANK” 文字的床上用品和家居服进行了拍照、对比、鉴定和识别,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是假冒商品。经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标有“大嘴猴”图案与“PAUL FRANK” 文字的床上用品和家居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标有“大嘴猴”图案与“PAUL FRANK” 文字标识的床上用品和家居服不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未经该公司(即商标持有人)合法授权,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2017年10月购进标有“大嘴猴”图案与“PAUL FRANK” 文字的某牌床上用品与睡衣,进货总金额共计3909元。销售对象为城隍辖区的零散户,库存的床上用品与睡衣已被工商局执法人员扣押。截止立案之日上述商品当事人仅有睡衣的进货台账,无床上用品进销货台账,无独立的会计账簿。当事人未提交上述床上用品与睡衣的进销货台账和相关会计账簿。根据调查核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918元。2018年1月9日,汉川市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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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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