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商标注册代理----丛立先:老字号商标保护应兼顾历史和现实 |
2018年10月19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
北稻与苏稻围绕“稻香村”文字标识的商标大战,是企业之间在传统老字号商标保护上的核心利益之争,不仅涉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解决此类传统老字号商标权保护问题,需要从历史变迁、现实状况和未来选择三个方面慎重考量,最终秉持商标法的宗旨和规则解决问题
最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稻)一案的判决下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判决北稻须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损失,这与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稻诉苏稻一案判决中的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损失的判决,形成了表面看起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因两个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有所不同,各自形成判决在程序法上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两案实体判决依据似乎也各有理由,但两案在讼争实质结果方面的巨大差异仍值得作更深层次的专业辨析。
北稻与苏稻围绕“稻香村”文字标识的商标大战,是企业之间在传统老字号商标保护上的核心利益之争,不仅涉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解决此类传统老字号商标权保护问题,需要从历史变迁、现实状况和未来选择三个方面慎重考量,最终秉持商标法的宗旨和规则解决问题。
从历史变迁角度考量,北稻和苏稻均与“稻香村”这一传统老字号有着确定性的历史传承,并且都形成了各自的商标权利。传统老字号的商标权,可能并不为单一权利主体所拥有。诸多先例可见,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商标权利基础具有正当性,保护此种特殊情况下的商标权利共生共存是商标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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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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