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新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刑 |
2016年3月15日 黑龙江商标注册网 浏览次数: 编辑: 黑龙江 |
安徽籍女子方某在新疆乌鲁木齐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抓获。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据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现某经营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后泉路的服装批发商行内,查获其私自购进并准备对外销售的假冒耐克牌运动裤2163条、耐克牌T恤1925件、狼爪牌长裤1095条、狼爪牌T恤1051件、阿迪达斯牌T恤325件、北面牌T恤310件、哥伦比亚牌长裤220条、北面牌长裤162条。经鉴定,上述服装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16 090元。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现娥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总价值人民币216090元的商品准备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商品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持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并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方现娥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出具的评估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公安机关从方某处扣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全部予以没收。
来源:西部法制报-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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