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同样有着百年使用“稻香村”标志历史的企业,为“稻香村”商标打起了争夺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的二审终审宣判,为这场争夺战画上了句号。法院二审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本案起因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在2006年7月18日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的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稻香村)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
对于稻香村的历史,北京和苏州公司各执一词。苏州方面主张,苏州“稻香村”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使用一直未中断。其注册本案的“稻香村”商标,基于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且还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苏州稻香村商标已形成较高知名度,其注册有历史上和商标使用上的正当性。
北京稻香村公司则认为,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重新恢复,且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北京稻香村商标同样拥有较高知名度。而苏州稻香村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商标,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却与北京稻香村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非常接近,容易混淆消费者。
市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苏州稻香村受让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获得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标外,并未获得其他荣誉;两个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积累,之后所获得的荣誉主要基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生产技艺,而非商标的知名度。北京稻香村的商标则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本案“稻香村”商标,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不应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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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