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6月14日,投诉人(美国)百事公司(PepsiCo,Inc.)针对通用网址“百事可乐”,以勤加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裁决将通用网址“百事可乐”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于2001年8月4日在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通用网址“百事可乐”。投诉人在中国拥有“百事可乐”及“百事”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百事公司及其“百事可乐”商标具有很高的世界知名度,并且已于1999年4月和2000年6月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被投诉人在对投诉人及其“百事”品牌知情的情况下,故意申请注册与投诉人“百事可乐”商标相同的通用网址,极易引起混淆,消费者会因此蒙受损失。这也极有可能给投诉人的业务造成损害。被投诉人注册“百事可乐”通用网址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具有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百事可乐”,客观上阻止了投诉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被投诉人曾提出欲以人民币500,000元的价格将“百事可乐”通用网址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注册“百事可乐”通用网址显然是为了出售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百事可乐”一直是投诉人的重要标志,由投诉人拥有并使用。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与“百事可乐”并无任何关系。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任何形式的商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过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百事可乐”。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
【专家意见】
由李虎先生组成的本案独任专家组经审理后认为:(1)投诉人就“百事可乐”和“百事”中文文字及上述文字和图形在中国业已依法进行了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投诉人上述商标注册目前仍持续有效,所涉商标注册证书均为合法有效证书。投诉人依法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3)被投诉人自动放弃其答辩的权利,对投诉人上述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主张未予否认。(4)本身作为信息公司的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争议通用网址时,理应知道或者说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百事公司及其“百事可乐”品牌的存在。
明知他人知名品牌的存在,而仍然在自己没有其他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的通用网址,其注册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明确表示要以人民币500,000元转让通用网址的价格,远远超过了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通用网址时所付出的费用,具有明显的赢利性。被投诉人已经不止一次地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而本案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知名商标“百事可乐”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客观上必然会阻止投诉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自身作为信息公司的被投诉人对此理应知情,其“阻止投诉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据此,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通用网址的行为已构成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的“百事可乐”为争议通用网址的投诉成立,通用网址“百事可乐”应转移给投诉人。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