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可收商标异议裁定书 |
2006年4月3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admin |
2005商标异字第01109号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临沂市兴田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4期《商标公告》第1700069号“撒可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以生产经营化肥为主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其生产的“撒可富”牌化肥产品畅销全国,历年来获得了诸多荣誉。被异议商标“撒可收”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完全相同,极容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给异议人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若予以注册,必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撒可收SAKESHOU及图”申请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用化学品,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1类“化肥”商品上在先注册有第580414号“撒可富SACF及图形”商标。双方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其中前两汉字同为“撒可”,虽然尾字不同,但商标整体含义并无明显区别。二者同用于“化肥”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我国化肥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并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导致产源混淆和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00069号“撒可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五年六月六日
来源:中国商标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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