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ZWAP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
2006年4月3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admin |
2005商标异字第01111号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诸暨市中威制动器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96期《商标公告》第1669952号“中伟ZWAP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1图形”商标是其为红旗轿车设计的新标志。该商标已在第12、37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为椭圆形,中间包含一个阿拉伯数字“1”,与异议人的“1图形”商标外观十分近似。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产品完全一致,因此双方商标的近似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人作为汽车工业领域的同行,不可能不知晓异议人著名的“1图形”商标,其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具有恶意,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是出自“Z、W”的字母变形,由被异议人自创。该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视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中伟”、字母组合“ZWAP”及一图形构成,申请用于第12类“气泵(车辆附件),车辆减震器,陆地车辆发动机”等商品上。被异议人虽称该商标图形由字母“Z”、“W”变形而成,但其表现形式更易被辨识为阿拉伯数字“1”与一不封闭的圆环的组合。异议人于第12类“汽车,卧车,机动车减震器,汽车轮胎”等商品上在先注册有“一汽及图”商标,该商标图形由阿拉伯数字“1”及椭圆构成。经多年宣传使用,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我国机动车产品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上无显著区别,外观已构成近似,共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69952号“中伟ZWAP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五年六月六日
来源:中国商标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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