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箭传花SangJianChuanHu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
2006年4月3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admin |
2005商标异字第01113号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萧山市三箭日化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萧山市三箭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9期《商标公告》第1640485号“三箭传花SangJianChuanH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以生产化学产品为主导的集团公司,“传化”商标是其独创并经广泛使用的商标,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于“传花”与“传化”商标在读音、字形上相似,异议人在第1、2、3、4类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传花”商标以作防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曾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注册“传化”商标,作为与异议人同一地区的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的商标,却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的“三箭传花”商标,同样是出于不正当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220017号、第1242103号和第1228181号“传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稀土金属盐;硬脂酸;工业化学品;纺织工业用化学制剂;染料助剂;工业油用化学品、化学制剂;搪瓷、陶瓷、玻璃工业用化学制剂;不属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粘合剂;科学用化学制剂”,第3类“洗涤剂;洗衣粉;洗发剂;纤维柔软剂;清洁制剂;皮革膏;化妆品;牙膏;香皂;香料”和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油;燃料;矿物燃料;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润湿油”。异议人在先注册第990799号“传化CHUANHU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蚊香;蚊香片;液体蚊香;盘香”,第948711号“传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清新剂;气雾杀虫剂;蚊香;妇女卫生巾;蚊香片;液体蚊香”。被异议商标“三箭传花SangJianChuanHu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空气清新剂;气雾杀虫剂;妇女卫生巾;蚊香片;液体蚊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传花”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三箭传花SangJianChuanHua及图”与异议人“传化CHUANHUA及图”商标、“传化”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虽然异议人使用在“洗衣粉”等商品上的“传化”商标曾于2000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与异议人商标“传化”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蚊香”等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提供的《商标纠纷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在“蚊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出于不正当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640485号“三箭传花SangJianChuanHu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五年六月六日
来源:中国商标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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