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香玉”艺名能否收回 |
2006年4月4日 中国商标总网 浏览次数: 编辑: admin |
日前,凤凰卫视在为纪念常香玉逝世一周年的特别节目中,公开了常香玉生前的一则声明,文中提出“收回陈百玲对‘小香玉’这个艺名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原因是孙女陈百玲没有将‘常派豫剧
表演艺术继承和发展下去’,‘从1997年开始,就不按照这个承诺办事’,‘小香玉’这个艺名,对她已经名不副实。”
小香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了自己的立场:“我觉得这是家事,我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今才把它公开的人要干什么。”小香玉表示她一直很爱奶奶,不会因此改名:“我叫了这么多年的小香玉,所有人都只知道我叫小香玉,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叫什么,这已经是我人生的一部分。同时小香玉认为自己并没有违背发扬豫剧的誓言,只是代沟问题。”
小香玉原名陈百玲,并不是常香玉的亲孙女。1982年,17岁的陈百玲因出演《花木兰》一夜成名。常香玉夫妇就此认定陈百玲是个唱豫剧的好苗子,于是为其取名“小香玉”。
消息一经公开,公众反应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戏曲界的行规,作为陈百玲授业恩师的常香玉当然有权收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常香玉无权收回。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艺名的法律属性来讲,陈百玲和“小香玉”这个艺名不可分开。法律对艺名采取了与姓名相似的保护手段。陈百玲对其艺名所拥有的权利属于其人格权的一部分。所谓人格权,就是一经取得即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小香玉”艺名虽然是常香玉为陈百玲取的,但在陈百玲取得该艺名后,陈百玲即与该艺名不可分离。如同姓名虽然多为父母所取,但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就无权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既使在子女未成年阶段,父母更改子女的名字,也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艺名与姓名一样与特定的使用者密不可分。
其次,从艺名的影响力来讲,陈百玲对“小香玉”艺名的推广功不可没。艺名对于艺人来讲,如同商标对于商品。为了使“小香玉”艺名变得耳熟能详,陈百玲本人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正是陈百玲无数次以“小香玉”艺名登台的精彩演出,才使“小香玉”艺名具有了极大的知名度。当然,“小香玉”艺名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常香玉的影响分不开。但笔者认为,常香玉的努力并不在于直接推广“小香玉”艺名,而在于推动整个豫剧事业的发展。只有陈百玲才是“小香玉”艺名的直接推广者。
最后,从整个豫剧的发展来看,陈百玲继续使用“小香玉”艺名具有旗帜意义。豫剧并不单单属于表演艺术家们,而是属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在考量“小香玉”艺名的存废问题时,不能仅以戏曲界行规作为评判尺度。在常香玉去世后,“小香玉”陈百玲成为了豫剧的领军人物,在国内戏曲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如果遵照戏曲界的行规收回“小香玉”艺名,实际上等于消灭了豫剧的一个重要品牌。无疑,这是豫剧界的一大损失。
来源:王永亮 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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